教育部发文加强学前儿童学业成绩规范管理

央视网消息:据教育部消息,为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纲要(2024-2035年)》,加强学前儿童学业成绩规范管理,进一步保障学前儿童教育权益,规范幼儿园运行,教育部公布了《国家学前儿童学业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学籍设立、学籍变更、保障措施和附则五章,共27条。 《办法》立足幼儿教育实际,坚持问题导向。 《办法》规定了四个主要方面,包括加强学前儿童入学情况和工作人员信息的准确性。管理规范化。一是明确了学前儿童学龄管理的功能定位和适用范围,强调是学前儿童入学、转学、退学、毕业、晋级的登记、审核和办理。该计划针对学前班和其他幼儿教育中心的 3 岁至小学生。二是明确学前儿童学业能力管理体系,规定学前儿童学业能力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由省级统筹,各地区、幼儿园具体实施。三是明确了学龄前儿童学籍的设立和变更程序,强调每一个学龄前儿童在按照《幼儿园管理办法》组织的幼儿园就读。法律必须规定每人一个学生身份,该号码在小学期间持续使用,终生不变。登记身份变更实行“一人一登记、按人登记”的制度。四是明确了学龄前儿童学籍管理中的安全措施,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儿童学籍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学龄前儿童学籍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此外,对于幼儿园2岁至3岁儿童的信息管理,明确提出“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管理”。 《办法》全文:国家学前儿童学业能力管理办法(征文)第一章 基因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儿童学业能力管理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学前班。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幼儿园及其他幼儿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三岁至学前儿童就读情况的管理。第三条 依法组织的儿童 凡在幼儿园就读的学龄前儿童,必须确立学生身份。学龄前儿童就学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非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学龄前儿童身份信息、幼儿园身份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本信息由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学籍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龄前儿童入学、转学、退学、毕业、升学等事项进行登记、审核和办理。是学前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学前教育规划、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幼儿园运营。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学前儿童学业状况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建设和完善全国学前儿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学籍系统)。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前儿童学业管理工作,制定学前儿童学业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学前儿童学业状况管理的政策措施。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其忠实执行国家和省(区、市)有关学前儿童学业成绩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地级教育各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班入园管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核查、动态监管、条件保障等工作,加强学前儿童入园日常管理。幼儿园负责学前儿童入学信息的收集、流转、核实和上报,办理各项入学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前儿童入园情况信息根据学前班入园情况系统进行收集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必须对收集和管理的学生身份信息的安全负责。第二章 学籍的设立 第六条 学龄前儿童初次办理入学手续后,幼儿园须凭学龄前儿童有效身份证件收集学龄前儿童的入学信息,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两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含学生的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学号由学前班学籍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自动生成并分配。每个人都有一个唯一的号码,该号码在整个小学期间使用,并在余生中保持不变。学籍档案的格式主要是电子文件。一般来说,我们不会创建纸质注册状态文件。确需纸质学籍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存。第七条 目前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学龄前儿童临时学生凭其他有效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核发电子注册号。第八条 幼儿园不得以虚假信息设置学前儿童的入学资格,不得重复设置或者留空入学资格。第九条 在当地幼儿园就读的港、澳、台及外国学龄前儿童,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入园幼儿园办理信息登记、入学申请、建立学籍。如有特殊情况,幼儿园应向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后再采取措施。第三章 入学变更 第十条 学龄前儿童入学变更包括转学、退学、毕业、升学、缓入学、入园、退学等。采用“一人一州,一学生一州”的方式进行教学。第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入园时,必须由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前班学生学籍转移必须在转学入园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变更须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离开托儿所时,监护人必须提交申请表。幼儿园按照学龄前儿童学籍制度办理放学手续。学前班学生身份系统将保存与学生身份相关的信息记录。第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毕业后,幼儿园将在学前儿童注册系统中完成毕业工作,学前儿童注册系统将存储相关学校注册信息的记录。有必要o 学前学前学籍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之间数据共享。学龄前儿童升小学时,入学学校须根据学龄前儿童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实际入学情况,从中小学学籍系统中获取相应的学前学籍档案。需要对文件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更新和更新。对于尚未确定入园资格的学龄前儿童,学校按照《中小学生入园管理办法》确定其入园资格。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推迟入读小学、幼儿园并同意的除他们外,其监护人必须依法出具缓入学证明。幼儿园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维持或接受入学资格。第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死亡的,幼儿园应当通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一体化的,学龄前儿童的就学记录由一体化幼儿园移交管理。停园的,学龄前儿童的转学手续应在停园前办理完毕,学龄前儿童的学籍档案移交转入幼儿园管理。第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入学信息发生变化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更新学龄前儿童的入学信息,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龄前儿童重要信息变更,须由学龄前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文件。变更前,幼儿园应当审核并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幼儿园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儿童入学情况定期核查制度,及时审批学前儿童入学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的学前儿童入学情况,确保学前儿童入学信息准确与学前儿童入学情况变化保持一致。第四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应当建立并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学龄前儿童就学管理制度,提供必要保障,切实加强学前儿童入学情况管理。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人员应当加强学情管理,幼儿园设学情管理人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信息技术能力强的学生优先担任学生管理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人员登记制度​​。幼儿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应报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前学前学籍系统中及时记录和更新。学生身份管理人员应保持联系非常稳定,不随频率变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了解教务人员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优先做好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和指导。学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入园到校制度。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学籍管理资金投入,支持设施设备改造、学籍管理队伍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分五阶段建设和发展学前儿童学业成绩等级制度。中央、省、市、县、幼儿园各级的国家建设模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学前儿童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提升,为学龄前儿童全周期、全流程学籍数据采集和管理、及时监测学生异常状态提供技术支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管理和使用本地区的学籍数据。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应当实行入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更换学前招生系统账户密码。超过六个月未使用的账户将被查封。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保护学龄前儿童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依法严格遵守数据使用权限和规定,严防学生身份数据泄露。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学龄前儿童学业状况信息。向外部提供学龄前儿童就学状况信息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匿名或不记名的方式。经许可的学术信息将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严格防止学术信息的滥用。若发生信息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相关方将本着“谁负责,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下列处理: (一)未及时批准幼儿园报送的学龄前儿童入园信息的; (二)存在大量问题儿童档案,影响幼儿教育管理秩序。 (三)未对学生注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的。 (四)学龄前儿童学籍信息泄露或者被盗用的。 (五)忽视学生招生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由当地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园长、幼儿园法人及相关负责人将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学龄前儿童建立入学记录的。 (二)查询注册状态或者使用虚假信息查询注册状态的行为。 (三)未及时更新注册状态变更信息描述的。 (四)符合转学条件的学龄前儿童转学手续未妥善办理的。 (五)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学龄前儿童学籍信息的。 (六)忽视学生身份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招收二周岁至三周岁儿童,儿童的信息将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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