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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假冒广告营销,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2025年10月21日 07:26 来源:人民日报 郭志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分配和使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基础,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的滥用不仅损害公民个人权利,还会对市场秩序、信息生态乃至社会信任体系产生系统性影响。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意见,从战略高度认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推动构建全流程、全链条、全社会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体系。从加强网络信息传播时的个人信息保护、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角度来看,模仿广告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标准化值得关注。与传统广告易于识别的方式不同,模仿广告往往采用科技手段,比如构建信息环境、综合运用深度人工智能,呈现出非常逼真的形状,比如微信消息、快递取件码、系统自动更新通知、热搜榜,甚至交通罚单等。它们默默地融入到使用中r的日常信息流,让用户在不知道促销内容的情况下接受传输的信息并点击它,达到优于传统广告的营销效果。虽然这种新的广告形式提高了业务效率并有助于互联网广告市场的持续增长,但它也引发了社会对数据安全、隐私和数字信息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担忧。在数字经济时代,用户行为数据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的,这些数据通常被收集并用于提升个人资料。例如,在模仿广告的投放中,为了实现准确、个性化的通知,平台可能会利用重要的技术优势来收集、处理和使用超出形成与用户消费习惯和兴趣标签相关的个人信息画像所需的个人信息。一些告知包含敏感和个人内容,这对用户的隐私权构成重大威胁。拟态广告是平台为了提高收入效率、产生商业价值而推出的新兴广告业态。这是新型网络信息传播活动的典型特征,表现形式不断重复。这种增加带来了泄露人们个人信息和破坏数字信息生态系统的风险。如果没有制度规定和限制,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如果受到技术优势较强的平台的侵害,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全流程的多利益相关方合作治理机制,通过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健全的监管措施,确保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护。成为推动科技发展、改善社会福利的共同力量。结论是一样的。以源头治理为重点,推动整个信息生命周期的保护。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平台详细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信息同意”是法律确立的信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是保护公众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手段。因此,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必须在充分提前通知并征得利害关系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即使您属于我们不需要个人同意才能进行个人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例外,我们仍然必须依法遵守我们的通知义务。限制原理及限制原则应实行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最小化,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低限度”,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采取对公众权益影响最小化的方式”。加强公众数字素养教育,增强公众维护数据安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审慎行事,实现技术创新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适应新技术,构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强防线。随着生成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技术逐渐应用于网络化信息传播,PE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日益凸显。个人信息变得更加多样化和潜在。为解决伪广告给公众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风险,平台在提供沉浸式模拟服务、生成合成内容时,必须依法合规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使用进行预筛选和安全评估,确保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转移、传输、展示等方面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生成的信息中还必须添加明确的识别信息。广告内容要清楚地区分合成信息和真实信息。这可以防止广告内容利用模拟效果误导用户提供更多个人信息,或者过于沉浸在情境中而失去理性判断。统一平台责任,强化隐私合规e 合规性。这些平台是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重要中心,并受到高标准的合规义务的约束。平台不得为了牟利而忽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不得基于“个人推荐”而暗中扩大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对于虚假广告,平台应坚持重大价值导向,明确广告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合规红线,建立用户可追溯的信息认证机制和便捷的退出机制,确保用户知情同意和对其信息的自主控制。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制裁平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的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大学司法健康成长与司法保障研究基地y政治学和法学)
(编辑:项小斌)